车辆撞人有全险但是是全责,车主不愿出钱垫付医药费,该怎么办?

车主豪横你找保险公司去要钱,我是全险,有钱也不给垫付医药费。

跟车主协商下,如果他实在不愿意垫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先行垫付,至少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该是可以的,强制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受害方的利益及身体健康的权利,如果是全责,有足够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垫付医药费试一下,一些大的保险公司应该是可以的。这叫做预付赔款

如果他不愿意垫付也不申请保险公司预付赔款,那恐怕只有通过交通管理部门来督促他来执行责任认定书的处理意见,即他该负的赔偿责任,或者是他先出钱,或者是受害方先出钱,出院后拿费用票据到交警队,叫来加害方车主,最后拢一下赔偿金额,由加害方支付给你。即通过交警队来制约。

如果这都不配合,恐怕只有仲裁或诉讼了,我有个朋友就是新买一年的车被追尾了,在4S店修的车,但追尾方死活不愿意支付修车款,虽然认定责任在他,但交警也没法,最后还是打官司要回了修车款,且实际上是赔钱,诉讼前后历经7个多月,搭了精力和时间 ,油钱也得几百块了,但终究是心中恶气平了,没有让宵小之徒得逞,正义终究战胜了邪恶,

以上纯属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如果交警定责书已经下达了,就说明医疗费全部由全责方承担,不怕他不赔。

但是治疗没钱怎么办,你可以拿着定责书要求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用,虽然交强险目前最高垫付18000元,但是也可以解燃眉之急。如果伤情比较严重,也可以申请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继续垫付,虽然很多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同意,但是定责书已经确认了,最终还是会赔付,有的保险公司还是愿意垫付的,就看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了。

如果只是口头承诺全责,现在需要钱治疗,可以找交警下一个有责垫付通知书,保险公司也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先垫付的。

这很正常,不用太疑虑。

个人亲身经历太多的交通事故案件 ,伤人的重伤的都有,刚接触事故处理这个工作时,看到伤者在医院治疗,只要肇事一方有保险的前提下,我通常都会做工作让其垫付一部分医疗费,处理了一段时间的事故后,见识到了太多人性不堪的一面,我的恻隐之心也就慢慢的关上了门,很少要求肇事一方去垫付医疗费,因为社会很现实!现实到让人不得不收起善良的心。

我见过太多的伤者医疗费由肇事方全额垫付,到了肇事方需要伤者提供材料理赔时,却被伤者一方趁机“敲诈”不赔点营养费啥的拒不提供帮助,让肇事司机非常为难和气愤 偏偏法律拿这种无赖行径毫无办法;我也见过垫付多少医疗费都不够医院的检查费用的,一个胫腓骨骨折,只要账户里有钱,医院可以把你从上到下从内到外每一个器官甚至每一个关节都给你检查的仔仔细细;我也见过垫付医疗费后伤者什么药贵用什么药,不管治疗效果和肇事方能不能得到赔偿,很多药保险公司是拒赔的。

所有种种原因结合,让现在的很多肇事司机不敢垫付,垫付医疗费后后患无穷,不如等到最后伤者医疗费确认再走调解赔偿程序,这样程序走完大家一拍两散谁也不欠谁的;绝大多数的民警也不会去做肇事方的工作帮忙垫付医疗费,得不到赔偿最后都会赖到民警身上,好心并不一定能得到好报,甚至可能会惹一身骚。这就是人性,自己的利益受损就得找个相关的人来背锅,所以现在的民警都是做好自己程序内的工作即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就法律层面来说,法律也没规定肇事方必须支付医疗费,法定程序就是医疗结束双方调解,没有其他的方法。

所以对方不掏医疗费无可厚非,医疗费需要伤者一方先期支付 保存好单据等待伤好调解,实在有困难保险公司可以先期垫付一万,还有可以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这一部分最高可以垫付十万。

很正常,现在医药费根本不能垫付,车有保险,有事找保险公司就行。如果垫付了,很多时候太吃亏,甚至垫付的钱根本要不回来。自己买车,每年花那么些钱买保险,不就是为了出事后有保险公司出钱吗?又花着钱买保险,又自己掏钱给伤者看病,图啥呢?

凭交警出的事故处理单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律师费。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1-10-17

2021-10-17